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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廉语2025年第4期

时间: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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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技师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清 风 廉 语
2025 年第 4 期 总第 16 期
纪检监察室主办 2025 年 4 月 23 日
编者按
2023 年新修订的《中共产纪律分条例》实施,在
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党的纪律
是党的生命线,是管党治党的“戒尺”《条例》作为党内最重要的
纪律规章之一是全面从严治的制度保障。2024 年 4 月至 7 月,
校党委坚决贯彻落实省厅党组部署安排,把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
治任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
要论述,认真学习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抓紧抓实警示
教育,强化组织领导,将党纪学习教育与业务工作有机融合,一体推
进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高标准高质量落实了党纪学习教育
各项任务,取得了较好成效。
今年,按照省人社厅党组安排部署,4 月至 6 月在我校开展《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重点检视巩
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常态化推进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情况,持续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情况,围绕“推进党纪
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贯彻落实党的六大纪律”2 个方面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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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情况。
我校纪委将加强督促校属各支部和党员干部做好问题查摆和整
改,抓实抓细纪律教育;对敷衍自查、虚假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处
理。本期《清风廉语》通过一起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说纪,
醒党员干部提高纪律意识、不越纪律红线。
典型案例
案例背景
2022 年,A 省纪委监委在对 B 市某区开展巡视“回头看”时,
现 B 市某区人社局在干部招聘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操作。在这一年的
春季事业单位招聘中,该区人社局负责此次招聘工作的 3 名中层干部,
分别是综合科科长李某、人事科副科长张某和招聘工作小组专员王某,
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在招聘流程中为亲属和朋友大开方便之门。
李某在招聘信息发布环节,私自篡改了部分岗位的报考条件。
本要求相关专业硕士学历且有 3 年工作经验的岗位,被他修改为本科
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且无工作经验要求,使得他朋友的女儿,一名
本科毕业且专业不对口、毫无相关工作经验的应届生,顺利获得报考
资格。最终,在面试环节,通过私下打招呼、暗示面试官等手段,
朋友女儿成功进入该岗位。
张某则在资格审查阶段动了手脚。在审查自己表弟的报考资料时,
明知其提供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存在造假情况,仍为其通过资格审查。
并且,在面试打分过程中,张某作为面试官,给表弟打出了远超其他
考生的高分,直接帮助表弟在众多考生中脱颖而出。
王某在收受了某考生家长 10 万元贿赂后,将此次招聘考试的笔
试真题泄露给该考生,还在面试环节提前告知了部分面试题目。这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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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该考生在考试中表现突出,成功入围。
巡视组发现问题后,迅速展开深入调查。通过查阅大量资料、
问相关人员、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最终确认这 3 名中层干部严重违
反组织纪律与廉洁纪律。调查还发现,尽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明确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不得干预人事安排等事务,
但该局内部监督机制漏洞百出。单位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
各部门之间相互监督的意识淡薄;纪检部门也未能履行好监督职责,
没有主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对招聘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没有进行有效
的监督检查,导致这些违规行为长期未被发现,存在严重的监管缺失。
案件分析
分析一:条例学习宣传不到位。尽管在《条例》颁布初期,各级
党组织开展了集中学习,但随着时间推移,一些基层单位逐渐“学习
过场化”出现学习形式化、走过场的问题。B 市人社局的多名干部
在接受组织谈话时坦言“对条例内容不熟悉”“以为只是提倡而非
禁止”反映出部分党员干部对纪律条文缺乏深刻理解,存在“知法
犯法”甚至“不知有法”的现象。
分析二:执行机制存在漏洞。
《条例》虽有明确规定,但在执行
过程中,一些单位缺乏配套的监督机制与执行刚性,导致“看得见的
纪律红线”成为“橡皮线”B 市人社局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纪检
监察部门未能主动开展日常监督,只是在巡视介入后才发现问题,
明纪律执行“最后一公里”仍未打通。
分析三:责任落实层层递减。在纪律责任落实上,出现了“上热
中温下冷”的现象。区委虽有部署,但局党组对落实情况没有跟踪问
效,相关责任人对履行“一岗双责”认识不到位,导致纪律规矩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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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于表面,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和规范作用。
《条例》不是“摆设”而是治党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回头
看”是对落实效果的一次体检,也是纪律生命力的再激活。只有真正
做到有纪可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才能让纪律成为党员干部不敢
越、不想越、不能越的“红线”。
纪检实务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与
《纪律处分条例》常用条款的衔接适用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与《纪律处分条例》“四风”问题联系紧密,
在监督执纪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与《党纪处分条例》的衔接一直
是难点。现与大家一起梳理《纪律处分条例》中部分与中央八项规定
精神密切相关的条款。
1.违反政治纪律方面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
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
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形式主义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
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形式主义
2.违反廉洁纪律方面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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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
行为。(官僚主义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
(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
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
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
(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
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
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
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
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
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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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
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
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
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
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
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
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
名胜区开会;(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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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
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
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
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
房;(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四)用公款包租、占用
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
行为。
3.违反群众纪律方面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二)
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三)克扣群众财
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
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
卡要;官僚主义)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
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
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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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
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
低下,造成不良影响;(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
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
造成不良影响;(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五)
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
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
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
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
4.违反工作纪律方面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
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二)单纯
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三)
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四)违反
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
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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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主义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
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
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二)单纯
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三)
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四)违反
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
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
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违反生活纪律方面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
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享乐主义、奢靡之风
知识园地
巡视、巡察、巡查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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