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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与考场规则

时间:2020-12-28

编制:陆锡春

1.目的

确保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学校理论和技能考核。

3.职责

3.1教务处负责组织全校学生校级考试的日程安排,协调和督查各系(部)的考试组织工作。

3.2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本二级学院的考试。

3.3教师负责做好考试监考工作。

3.4教务员负责考试情况的记录与报告。

4.管理要点

4.1监考人员守则

4.1.1监考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心,熟悉监考业务。

4.1.2监考人员必须提前二十分钟领取试卷和监考记录单,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

4.1.3监考人员应检查考场情况,核对考生人数及座次,宣讲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

4.1.4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对考生的其他问题必须当众答复。

4.1.5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并向二级学院负责人报告。

4.1.6 监考人员应按时收卷,认真填写《监考记录》交相应二级学院。

4.2 理论考场规则

4.2.1考生须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入座,保持安静,等待发卷。

4.2.2理论试卷只能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画图可用铅笔。

4.2.3考生提问应先举手。考生不得私自借用考试用具,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夹带、传递、抄袭、偷看考试内容。

4.2.4考生凡迟到15分钟以上不得参加考试;考试中途不准离场,特殊情况须经监考老师同意;开考60分钟后方能交卷,交卷后不得再进入考场续考。

4.2.5考生在终考铃声响后应立即离座交卷,离场后不得在考场周围停留、喧哗。

4.3技能考场规则

4.3.1考生须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并对工位的考试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发现工卡量具及设备有损坏和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考生应自己刃磨所用刀具。

4.3.2考生不得询问工艺和加工方面的问题,如遇试卷不清或误漏等,应举手在自己的工位旁询问监考人员。考生不得擅离考试岗位。

4.3.3考生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设备和人身事故。

4.3.4考试完毕,考生应立即停止操作,将工件连同试卷一起交监考人员,由监考人员注明考号登记验收。考生应清理设备,将工卡量具整理好交还后离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和喧哗。

4.4作弊的行为认定

按《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认定。

4.5作弊的处理

按《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5.相关文件

5.1《违纪学生处理办法》

6.质量记录                                                  

6.1《监考记录》

附件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合法,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舞弊行为,促进学风建设,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2004年5月19日发布实施)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校内外在籍学生在校期间各类课程的考试。对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的公平、公正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的办法。

第二章  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监考人员应立即对其进行口头警告,如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仍不改正者,即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目的考试。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周围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十)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一)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评卷教师或其他学生的;

(十二)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监考人员应立即取消该生的考试资格,本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由学生申请,二级学院批准,可予重修。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身体部位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或图表、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交卷过程中改动试卷的;

(十)为他人提供作弊方便或组织、协同作弊的;

(十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改正,情节恶劣的;

(十二)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三)评卷过程中发现所交试卷为他人或他人修改过的作品的;

(十四)由他人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

(十五)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  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无效,如有由此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将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证书。

第六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是我院在校生的,由我院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我院建议其所在单位(学校)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七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违纪、作弊行为并证据确凿时,应当及时指出并报告考场巡视人员,根据第四、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对违纪学生进行口头警告直至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取消作弊考生的考试资格。如实填写《监考记录》并由监考人员签名确认,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要求违纪、作弊考生本人签名;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对暂扣的考生物品认真填写收据。于考试结束后将违纪、作弊考生的有关材料交相关系(部)。

第八条  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共同进行认定后,按照《违纪学生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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