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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1-19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根据《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有关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9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河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根据《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新型学徒制是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创新培养企业青年技能人才的制度。

第三条 目标任务。自2019年起到2020年底,努力形成政府激励推动、企业加大投入、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新格局,全省年培训企业新型学徒(以下简称“学徒”)2万人以上。自2021年起,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全省年培训学徒3万人以上。

第四条 中央、省属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原则上由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负责,享受当地政策;小微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原则上由所在地县(市、区)负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对接属地各类企业,建立与相关企业的联系制度,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调研企业需求基础上结合当地产业布局,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对学徒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制定企业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培养对象与目标。学徒培养对象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中级工通常为1年,高级工通常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第七条 培养模式。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在企业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在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积极应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

第八条 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由企业与培训机构分别承担。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下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评价。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可与培训机构合作独立举办培训班;有招工和培训需求的小微企业可由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多家小微企业联合与培训机构合作开班,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大中型企业独立办班: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建立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二)小微企业联合办班:有招工培训需求的小微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培训职业(工种)符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培训中心除外),取得开展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

(二)具备培训相应职业(工种)所必需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

(三)培训职业(工种)应有相应的培训技术标准和教学计划;

(四)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健全,能够对培训对象提供必要的后续服务;

(五)承诺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第三章 培训实施

第十一条 培养主体职责。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

第十二条 培养计划确定。企业应结合生产实际和岗位技能要求,会同培训机构制定学徒培养计划,内容包括学徒培养方案和评价方案。鼓励企业将新招录贫困家庭子女优先列入学徒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企校双师培养。企业应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要着重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能力。培训机构应为学徒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

第十四条 企业投入。健全企业对学徒培训的投入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培训学制。学徒培养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承担学徒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结合企业生产和学徒工作生活实际,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学徒培训期满,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按学徒培养计划对学徒进行考核评价,并出具评价结果。学徒根据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有关规定和培养协议的约定,参加鉴定考核并合格的,可按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实行电子证书,在“河南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生成。


第四章 培训补贴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实际支出低于5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

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对部分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的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开展培训前申请培训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备案表(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

(二)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三)学徒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信息。

第十九条 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

(二)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或复印件;

(三)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

(四)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第二十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并将拨付情况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按季度申请拨付。对参加学徒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政策。


第五章 管理、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河南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服务系统” 推行网上备案审核,实施学徒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指导企业利用系统建立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学校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依托“河南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实现补助资金申请拨付。

第二十二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过程管理。实行指纹或人脸识别考勤和视频系统监控,掌握培训实施情况。监督指导企业严格考核验收。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做好学徒培训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工作经费,对学徒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支持承担学徒培训任务工作的培训机构提升培训基础能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提供便捷高效的鉴定服务,相关部门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十四条 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广泛动员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学徒培训。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积极吸纳贫困人员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良好成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施细则,每年年底前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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